适用于在国家目标产业之技术型生产和服务企业担任高管职务的外国人士。
适用条件:
a. 工资不少于200,000泰铢/月或等值货币(其他收入不计);
b. 须具备学士以上学历,在相关领域拥有至少十年工作经验;
c. 与在泰国经营公司有聘用合同,或与国外经营公司有聘用合同,但规定派驻泰国工作。要求申请本签证时,聘用合同有效期须不少于1年期;
d. 须担任高管职位,如总裁或董事总经理等;
e. 拟聘用人才的泰国经营公司的业务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为 技术型生产或服务性质,且属国家目标发展产业。上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 :国家创新机构(NIA)、 国 家 数 字 经 济 促 进 局(DEPA) 和国家科技发展局(NSTDA)等。
权利:
a. E 类智能签证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 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限,且最长签证期限为 4 年;
b. 在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据规定条 件认证过的企业担任获准的职位时,无须申办工作许可证;工作内容变更或增加时,须按规定补充相关的认证手续;
c. 居留报到每年1次(原规定每90天报到1次);
d. 不需要再次入境许可,可无数次入境;
e. 持有此签证人的合法配偶和子女,同样享有在泰居留权;
f. 其配偶可在泰国工作和无须办理工作许可证。但不能做国家禁止外国人从事的工作。
(一)L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旅游的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往返机票和酒店订单。团体L字签证凭被授权旅游单位出具的团体签证用《旅游邀请函》审发。
(二)M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从事必要经贸活动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中国国内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注明国内邀请单位联系人和手机号码)。
(三)F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从事重要交流、访问、考察等非商业活动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中国国内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四)Z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工作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五)Q1、Q2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团聚或探亲的中国公民家庭成员,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主要申请材料:凭中国公民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出具的邀请函;亲属关系证明;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六)S1、S2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长期或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直系家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和未满18岁子女。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亲属关系证明;邀请人的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七)X1、X2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长期、短期学习的人员
X1字签证主要申请材料: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202表)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X2字签证主要申请材料:凭中国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J1、J2字签证
颁发对象: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主要申请材料:常驻记者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临时来华记者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申请人应先与使领馆新公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九)C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机组人员和船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十)D字签证
颁发对象:入境永久居留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_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十一)G字签证
颁发对象:经中国过境人员。
主要申请材料:凭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的联程机(车、船))票审发。
(十二)R字签证
符合_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如需申请一年长度的签证,上述文件需要至少18个月的有效期;
(2)申请人近六个月内的照片;
(3)泰国劳动部门的批准函;
(4)劳动合同,说明聘用申请人的理由及其薪资、职位和资格(文件必须由授权董事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5)如申请人此前在泰国有工作经历,需提交劳动部门之前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教育记录副本和前任雇主的推荐信,确定职位描述和服务时间。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接收公司的各类文件,如:股东名册、营业执照、公司简介、业务详情、外籍员工名册、所在地址、年报、外籍员工所得税申请表、增值税登记证等。
请签证申请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证申请人)提前登录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并在线预约办理时间。预约后请打印出确认页及表格并在确认页上签字,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护照及其他申签材料一并递交至曼谷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请紧急人道主义签证,包括奔丧、探望危重病亲属,或确有紧急必要事由申请签证,请提前邮件至bangkokcentre@咨询。
使馆将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受理并决定是否审发相关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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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国家目标行业投资经营技术型生产或服务公司的外国投资者。
适用条件:
a. 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国家目标产业的技术型生产或服务公司, 投资资金至少2,000万泰铢以上,所投资的业务允许多于一种;
b. 持智能签证期间,须保持投资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
c. 所成立或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需经政府部门审评认可为技术型生产或服务,且属国家目标发展行业性质。上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 :国家创新机构(NIA)、国家数字经济促进局(DEPA)和国家科技发展局(NSTDA)等。
权利:
a. I 类智能签证,每次批准的签证有效期最长为4年;
b. 在经政府部门获得认可过的企业工作时,无须申办工作许可证。工作内容变更或增加时,须按规定补充相关的认证手续;
c. 向移民局报到每年1次(原规定每90天报到1次);
d. 不需要再次入境许可,可无数次入境;
e. 持有此签证人的合法配偶和子女同样享有泰国居留权;
f. 其配偶可在泰国工作且无须办理工作许可证,但不能做国家禁止外国人从事的工作。
适用于在国家目标产业工作的外国专家、高级科技人才和专业人士。
适用条件:
a. 工资不少于200,000泰铢/月或等值货币(其他收入不计);
b. 须有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少于一年,或有与政府合作的协议文件;
c. 在目标产业工作的外国高级科技人才、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资质,须经政府部门审评认可 (在政府机构工作情况除外);
d. 聘请人才之企业的经营业务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评,认可属于泰国目标产业,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创新机构(NIA)、数字经济促进局(DEPA)等。若雇主是政府部门,则由用人部门证明该外国专家人才所从事的工作与国家目标产业相关。
权利:
a. T 类智能签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明确的雇佣/服务期限,最长签证期限为4年;
b. 持 T 类智能签证者,在经有关政府部门获得认可过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工作,无须申办工作许可证。工作内容变更或增加时,须按规定补充相关的认证手续;
c. 向移民局报到每年1次(原规定每90天报到1次);
d. 不需要再次入境许可,可无数次入境;
e. 其合法配偶和子女可在泰国居留,并允许工作,且无须申办工作许可证,但是不能做国家禁止外国人从事的工作。